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的身份认定。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之前,我国的民办学校大多是以事业法人的名义到人事局进行登记。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布之后,根据其第十八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及1998年10月颁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学校经过审批后需要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因此可以确定民办学校的身份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社会力量办学事业作为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综上可以看出,只要是民办学校,其性质只有一种,那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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