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性质
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第五类”法人,当然与我国出现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有关。鉴于人事部和民政部行政管理权限发生交叉重叠,经国务院协调,于1996年将民办的一部分从事业单位中分出由民政部继续管理,并由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管民办事业单位(后来才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两类机构。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 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虽然民办学校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的法理规则,这些行政法规或政策文件因违背民法这一基本法律,均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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