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之一。
民办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教育教学机构,依法享有招生权。招生权是民办学校的重要权利,是开辟生源、招收学生、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保障。
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本身的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可以在机构所在地招生,也可以跨县、跨市、跨省招生。即民办学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进行广告宣传,自主选择招生对象,不受学校所在地的影响,不受招生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影响。只要民办学校和被招生者双方自愿,学校即可行使招生权,学生同时可实现受教育的选择权。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总体上大于公办学校。例如,公办中小学必须首先保障其所在“片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则不受此限,可以根据办学宗旨和目标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可在其所在 “片内”招生,也可在“片外”招生。但是,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招生范围方面不像其他民办学校那样享有完全的招生选择权。
民办高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其招生范围方面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中,生源和招生数都由招生计划确定,在招生范围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享有完全同等的招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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