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智力投入(无资金投入)、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之一。民办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教育教学机构,依法享有招生权。招生权是民办学校的重要权利,是开辟生源、招收学生、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的规定。民办学校不仅享有招生权,而且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如民办中小学享有与公办中小学同等的招生权,并不因为举办者的不同而在招生权方面有所不同。将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上升到法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公平竞争,创造有利于竞争和发展的办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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